各国溢油应急反应机制介绍新西兰的油污基金与赔偿制度
来源:中国海洋报 更新时间:2011-08-03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新西兰海上油污基金赔偿采取的是国际基金与国内基金相配合的模式。新西兰不仅签署了1992年的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的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内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溢油应急机制和油污基金。

    一、新西兰油污税及油污基金年度计划

    新西兰油污基金为新西兰溢油应急反应机制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同时赔付来源不明确的溢油所造成的各项应急损失。而油污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便是向具有高溢油风险的从事海事工业的企业征收的油污税。

    油污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船运、渔业、石油勘探和制造等行业的企业,征收的税率是根据对他们溢油风险的评估来确定的。油污税的计算还考虑了包括船舶或设备大小、货物类型、燃料类型、燃料的体积、进港的次数、进港位置和风险预测等诸多因素。

    为了保证充足的油污基金,新西兰对油污税及其税率进行定期的评估。油污税税率的确定必须保证本年度的税收总额足以应对这一年度新西兰全部的海上溢油事故,并能达到 《新西兰海上溢油策略》中规定的溢油应急准备与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要求。每一个财政年度,新西兰海事局都会发布财政计划,以规范油污基金的花费。这一财政计划的制订是在新西兰油污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帮助下作出的,并且需要得到新西兰交通部部长的批准。在溢油应急反应的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可以紧急动用由交通部、国内外安全秘书处以及财政部拨款所形成的 “皇冠经费”。

    《新西兰海上运输法案》规定,区域市政局为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支出的费用由油污基金支付。每年,每个区域市政局会与新西兰海事共同制订该地区的溢油应急费用的年度计划,用以满足未来一年的海上溢油反应的资金需要。这些年度计划将被统一编写,并由新西兰海事局发表在 《溢油准备与应急区域市政局指南:财政计划与准备》中。

    《新西兰海上运输法案》同时还规定,区域市政局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向溢油者或油污基金求偿他们在海上溢油应急行动中进行检查、审核等一系列的花费。具体的操作指南发布在另一本新西兰海事局的出版物《溢油准备与应急区域市政局指南:公诉与赔付》中。

    二、新西兰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与赔偿

    新西兰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遵循 “污染者付费原则”,旨在使所有溢油应急反应和油污清理的各项操作所产生的花费最终都能够得到实际溢油者的赔付。区域和国家级的溢油处理机构都在尽全力确保各项溢油处理花费的求偿。 《新西兰海上运输法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机制,以求将一切合理的溢油应急响应花费都能通过区域市政局或新西兰海事局来实现求偿。

    新西兰已经加入了1992年的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的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4年的 《新西兰海上运输法案》则一直不断推进其国内的法律与两个公约相一致。该法案规定了溢油事故中可予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还对相关民事责任与赔偿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新西兰 《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策略》中规定,民事起诉前需要慎重地考虑案件胜诉的机会。其原因是一旦败诉,诉讼的费用将由油污基金承担,而非寻求赔偿的组织来承担,这也是保护油污基金的一个重要方式。区域市政局必须在决定起诉的第一时间联系新西兰海事局,以寻求意见和建议。但是,如果新西兰海事局不同意起诉,区域市政局也可以保留向法院起诉溢油者的权力。然而,如果最终诉讼没有成功,诉讼费用将不会从油污基金中获得补偿,而由区域市政局自行承担。为了配合新西兰海事局的工作,新西兰溢油应急国家计划中对有关起诉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 《溢油准备与应急区域市政局指南:公诉与赔付》也对起诉和赔付程序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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