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4-13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为加快浙江海洋事业发展,着力提升我省海洋综合实力,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涉海法律法规,按照《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规划精神,编制《浙江省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本规划所称海洋事业,是指为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促进海洋经济稳定发展,而进行的海洋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涵盖海洋资源、环境、生态、文化和安全等方面。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环境

    (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浙江海洋事业跨入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的战略转型期,全省上下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在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公共服务、海洋科技教育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海域使用管理不断完善

    全省海域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在深入贯彻实施海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海域审批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稳步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海域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海域使用管理审查审批系统和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在海域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海域全覆盖。全面实施“310海洋环境保护工程”,完成了10个海洋保护区、10个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11个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杭州湾南岸等滨海湿地保护区建设,国家级保护区数量和面积居全国前列。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缓解了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积极实施“321”环境监督工程,落实围填海现场勘察与公众听证两项举措,启动开展海洋工程生态损害补偿环评听证制度和海洋工程“三同时”验收规程,对海洋工程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

    3、海洋公共服务不断完善

    海洋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成就,“数字海洋”基础框架构建完成,“浙海网”数据共享计划和数据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海洋渔船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海洋灾害视频会商系统开始运行,海洋经济统计与核算体系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海洋防灾减灾应急制度初步建立,主要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初步形成。

    4、海洋经济实力不断提高

    2010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为3774.7亿元,比2005年增长122.5%,其中第一产业286.7亿元,第二产业1599亿元,第三产业1889.1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44.4%127.3%137.7%。海洋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3.6%,比2005年上升1个百分点。海洋产业结构日趋合理,海洋经济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12 41 47调整为84250。海洋产业体系较为完备,海运、石化、船舶、海水综合利用等行业成就突出,海运业完成货物吞吐量7.8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1404万标箱;船舶工业增加值达169.3亿元,居全国第三位;海水综合利用增加值达361.5亿元,居全国领先地位。

   5、海洋科技教育持续进步

   海洋科研投入不断增长,研发投入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达1.9%。开展近海海洋综合调查评价和三门湾、乐清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境容量研究。涉海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发展态势良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海洋学院等涉海科研院所和院校科研实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此外,国家与地方共建、省地共建的中国海洋科技创新引智园区、温州海洋研究院等各类海洋科研机构和海洋研究与开发平台筹建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十一五”时期我省海洋事业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面临着问题和挑战。

    生态环境保护有待加强。以江河为主的陆源入海污染物造成了近岸海域严重富营养化,重点港湾和河口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严重,生态修复能力降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海洋生物生境不容乐观,许多珍稀野生生物濒临绝迹。

    海洋管理有待强化。海域审批电子政务系统、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与实际执法的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有居民海岛基础设施有待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制度有待建立。渔业捕捞强度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海洋执法队伍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海洋执法装备、人员还不能满足执法需求。

    海洋科技总体实力有待提高。海洋基础应用和研究薄弱,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在海洋产业中的比例偏低,科技发展对海洋经济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足。海洋科研院所、涉海院校、科研平台仍然缺乏,学术带头人和高层次科技人员较少,与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海洋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海洋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有待加强,基础数据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仍然不高,各类海洋调查与研究成果的应用还需加强。电子政务的应用领域和应用效率还有待提高。

    海洋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有待提高。海洋自然灾害、海土溢油和海上搜救等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观测、海洋预警报技术能力不强。部门协调机制尚需完善,应对各类海洋灾害及突发事件经验不足。

    (三)发展趋势

    “十二五”时期,全球海洋经济仍将加速发展,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沿海省市海洋开发战略加快推进,区域和省内海洋开发方兴未艾。面对当前发展环境,我省海洋事业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一是海洋事业呈现跨越发展新局面。我省海洋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必然带动浙江海洋事业跨越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公共服务体系等将得到有效加强,从而形成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撑。

    二是海洋事业进入协调发展新时期。随着海洋事业与海洋经济发展相互支撑局面的形成,海洋事业将呈现纵深化、外延化发展特征,信息技术、法律法规、区划规划、人才队伍等的协同完善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海陆之间、区内区外、开发与保护等的统筹不断形成发展合力,统筹协调发展的水平将全面提高。

    三是海洋事业步入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新阶段。随着《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颁布实施,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必将加快发展,初步建立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海洋开发、利用、保护等理念和活动方式,实现人与海洋和谐相处。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准确把握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紧围绕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两大国家战略的实施,统筹推进浙江海洋事业发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规范海洋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繁荣海洋教育和文化事业,为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全省海洋事业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海洋事业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海陆统筹、区域统筹、开发与保护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统筹,确保海洋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2、坚持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深入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等各类涉海区划和规划,强化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区域管理,规范海洋资源利用秩序,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发展模式,加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确保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3、坚持公共导向

    遵循公共利益导向原则,大力推进海洋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在海洋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中公共服务能力,增强防灾减灾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优化海洋资源配置,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用海,切实发挥海洋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功能。

    4、坚持创新推动

    加快推进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海洋科技、教育、人才、管理资源配置,切实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三)发展目标

    根据海洋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浙江海洋事业发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明显加强。涉海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海域海岛海岸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形成网格化管理、立体化监控的科学管海新格局。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基本覆盖浙江海域典型生态系统、海洋功能区、污染源及生态灾害多发区的生态环境监控与预警体系,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典型海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健康指数逐步提高。到2015年,力争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32%以上,清洁海域面积达到15%,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并处于良性循环,有效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条件。

    ——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海洋监测观测、预警预报、应急救助等能力进一步提升,风暴潮、海啸、赤潮、溢油等灾害防御体系基本建成,主要海洋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得到有效监控,海洋灾害预警服务基本覆盖沿海地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与应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渔业服务等能力明显改善。

    ——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2015年全省海洋经济增加值达到7000亿元,年均增长13.2%,比2010年增长86%,海洋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海洋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洋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6 41 53,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辐射带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目标。

    ——海洋科技教育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海洋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全民海洋意识不断强化,涉海院校和学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浙江海洋大学创建。海洋人才素质不断提高,海洋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善。研发投入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达2.5%以上。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支撑力明显增强,海洋教育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三、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

    (一)海域使用管理

科学编制与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类规划,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完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启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的建设,推广“招拍挂”制度,科学管理海域资源。

    强化海洋区划与规划编制。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处理好海洋资源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编制并实施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重点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沿海产业集聚区等涉及的重大项目和民生保障工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完成全省海域使用等规划编制,统筹全省海域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时序,制定保障海域使用管理具体措施和制度。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海域使用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海域使用三项基本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围填海总量指标控制管理和年度围填海计划,统筹安排各类用海需求。探索科学有序的海域使用管理机制,推进海域使用权流转,逐步向市场配置海域资源的供海方式转变。推进海域权属作为基本建设依据的试点,促进海域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加强省、市、县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海域现状、海域权属、海洋动能区、在建项目等海域利用状况以及岸线、海湾河口、海岛等海域自然属性变化的监视监测,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规范化运行。

    启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的建设。按照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在建立、完善公开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展海域使用权出租、出资、转让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海域使用权评估体系。进一步缓解用海矛盾,优化海域资源配置,提高海域使用的经济效益。

    (二)海岛保护与开发

    加快全省海岛保护相关规划和办法的编制与实施,加大重要海岛生态保护与开发力度,完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海岛资源。

    健全海岛保护与利用制度。编制与实施重要海岛及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通过实施重要海岛的分类开发与保护、无居民海岛岛群的分级管制与分类引导等措施,逐步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制度,推动无居民海岛资源实现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加大重要海岛开发力度。按照总体规划、逐岛定位、分类开发、科学保护的要求,以培育重要海岛主导功能为方向,以港口物流、临港工业、清洁能源、滨海旅游、现代渔业、海洋科技和海洋保护等为重点,注重发挥重要海岛的独特价值,加大综合开发力度,进一步推进海岛开发开放,加快海洋经济升级发展。

    完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积极推进与海岛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桥隧、航道、锚地、码头、标准渔港等公用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有序推进海岛供水供电网络与大陆联网工程、风电场建设及并网工程,大力扶持海水综合利用,提高水电资源保障能力,使海岛能便捷地承接大陆地区的各类公共服务、公共产品、要素保障的延伸。提倡和鼓励海岛与周边其他海岛地区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重要海岛对海岛地区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加强海岛保护。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开展海岛普查和岛碑设置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海岛保护意识,加强海岛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有效保护。实行无居民海岛利用审批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海岛巡查、修复和利用评估制度。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力度,严禁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严禁非法炸礁、采石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破坏严重的海岛实行生态修复行动。

    (三)港口岸线资源利用

    优化交通、渔业、旅游等港口布局,完善各类港口集疏运体系,严格岸线资源利用审批制度,确保岸线资源得到有序利用。

    优化港口布局。根据沿海港口发展的优势和特点,按照其在地区域经济、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作用,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优化全省港口布局,突出宁波—舟山港的主枢纽港地位,积极发展温州、台州、嘉兴等地方性港口,形成功能现代化、交通网络化、港口联盟化、管理一体化的现代化港群。

    加强岸线资源保护。按照科学开发、切实保护、因地制宜、协调发展要求,建立以岸线基本功能管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海洋功能区划,集约化利用岸线资源,规范岸线开发秩序,调控岸线开发的规模和强度,在满足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提高岸线资源的利用价值,推动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

    (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通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基础调查,摸清资源底数,采取“管、控、护”等综合措施,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改善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管理。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基础调查,摸清近海水生生物资源状况,为科学实施综合配套管护措施提供依据。进一步科学制定和完善海洋禁渔期、休渔期、保护区制度,加强渔场管理,实现舟山等重要渔场生态修复。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严格执行“十二五”时期国家对浙江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双控”制度,着力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渔具渔法;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不断压减海洋捕捞强度;强化渔业执法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制订并实施浙江省海洋牧场建设方案,支持沿海各地开展海洋牧场区及其示范区建设,推广浅海鱼、贝、藻类生态放养模式和人工鱼礁建设,大规模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升资源养护能力和生态修复功能,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五)海洋可再生能源与海水利用

    积极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海水综合利用。加强沿海地区潮汐能、风能的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发电站,缓解滨海地区的用电矛盾。加强海水综合开发利用,保障海岛等特殊区域的淡水供应。

    推进沿海潮汐能、潮流能开发。摸清潮汐能、潮流能资源情况,重点探索开发潮汐能、潮流能,实施万千瓦级潮汐发电示范项目。开工建设三门县健跳港潮汐发电示范项目,优先开发宁海县岳井洋和黄墩港、苍南县大渔湾等三个潮汐发电站。

    实施沿海地区风能开发利用。积极实施近海风电示范项目,储备技术,积累经验,推进百万千瓦海上风电基地的建设,规模化开发海上风能资源。积极开展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统筹考虑建设条件、海洋综合利用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按照自北向南、距大陆海岸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开发杭州湾、舟山东部海域、宁波象山海域、台州海域、温州海域等五大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力争2015年前建成约110万千瓦海上风电示范项目。

    推进海水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加强海水淡化取水口水质保护,优选在海水利用功能区,设立取水口水质保护区。择优建设一批海水淡化重大示范项目、海水产品精深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和海水循环冷却技术装备依托工程,积极扩大海水淡化利用规模,提高海水利用在沿海和海岛的用水比重。

    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加强海洋蓝色生态屏障建设的要求,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海洋环境监督,加大海洋污染控制。积极实施“蓝色碳汇”行动,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建立健全滨海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促进海洋自然生态恢复。

    (一)海洋环境监督与评价

    完善海洋环境监督机制。加强海洋、环保、交通、海事、水利、林业、气象、渔业等涉海部门的协作,有序推进部门间涉海监测、观测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海上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有序做好事故处置清理、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完善涉海部门年度联合执法制度,以防止入海污染物为重点,加强对陆源排污口、海洋工程、违规倾废、船舶及海上养殖区生活垃圾排海污染等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加强海洋环境评价。完善海洋环境现状与趋势评价,进一步优化监测站位和监测指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查清入海污染物主要来源、途径、强度及分布状况,评估特定海域主要污染源及特征。加强对重大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影响评估,建立长期全面的监测与评价机制。开展已建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综合调查以及海洋环境管护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完善海洋生态健康评价,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定期评价。

    健全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海陆联动、区域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海洋生态损害跟踪监测机制。开展海洋环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推进陆域排污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二)海洋污染控制与治理

    加强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入海主要污染物指标,实现“管”、“治”并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的入海总量,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直接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90%。科学确定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主要港湾的主要污染物容量,探索局部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稳定重点海湾生态功能。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加强海洋环保和生态建设研究成果应用,制定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削减工业、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保护海洋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洄游通道,控制养殖用药和养殖尾水排放。加强围垦项目科学论证,控制围垦速度,保留海洋生态结构中应有的湿地资源和功能。加强对油品、矿石、粮油等大型物资储运基地项目环境质量控制,防治对岛屿及其周边海域造成环境污染。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强化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形成区域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带。加强滨海湿地生态功能保护,积极开展互花米草治理,建立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区,维持潮间带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开展海洋牧场、大型海藻场建设,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生态修复行动。制定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科学确定整治、修复和保护项目。

    实施“蓝色碳汇”行动。加大海洋大型藻类、盐沼植物和红树林等碳捕获海洋植物种养殖和保护力度,开展“蓝色碳汇”补偿机制研究。在重点浅海养殖区大力栽培大型海藻,吸收并固定海水中的碳、氮和磷等生源要素,降低海区富营养化。建立象山港和乐清湾建立大型海藻栽培示范基地,改善海湾水质环境。推进乐清湾红树林北移扩大示范,适度推广耐盐植物修复技术,增强对海洋碳接收能力。实施碳汇渔业行动计划,保护坛紫菜、羊栖菜等传统海藻养殖区,力争发展30万亩贝、藻、鱼类浅海生态养殖。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生态修复基础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体系,更新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增配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设施。初步建成浙江近岸海域浮标实时监测系统,实现对重点海域主要生态环境参数的在线监控。在舟山、温州组建浙北、浙南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加强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响应、预测、评估等基础能力。建设集污染物吸收降解、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和大型海藻增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修复技术研究试验基地,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提供试验基地和技术支撑。

    五、海洋科技教育与文化

    (一)加强科技兴海平台建设

    加快科技兴海平台建设,支持涉海科研机构发展,引导高校科研力量把研究领域延伸到海洋,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省部级涉海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立海洋科技研究平台。

    支持涉海科研机构发展。支持在浙涉海科研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其在各地市成立分支机构,在土地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积极搭建科研机构同政府、企业的合作平台,通过人员挂职、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共建技术研究中心等形式,成为浙江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引导高校院所把研究领域向海洋延伸。依托浙江大学、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宁波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等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积极引导优秀科研团队将研究重点向海洋领域延伸。努力挖掘海洋交叉学科的发展潜力,引导与海洋学科融合发展,提升浙江海洋科研能力。

    支持企业建立海洋技术开发平台。支持企业设立独立技术开发平台,作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企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的重要手段。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技术开发平台,成为海洋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的重要平台之一。支持企业海洋技术中心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

    构建海洋科技服务体系。建立海洋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鼓励科研院所、高校、推广机构、企业参与海洋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支持海洋科技培训机构、科研成果推广机构的能力建设。

   建立海洋标准化平台。以海洋标准化体系为基础,组建浙江省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科技兴海的重点领域和布局,建设海洋高技术产业化、海洋循环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海洋标准化培训和推广应用。

    建设一批海洋科研示范园区、基地。建立一批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科技兴海示范区园区和基地,并随着科技兴海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步扩大领域和范围。重点是海洋高技术产业化园区、海洋循环经济示范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示范区、海洋高新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区。

    (二)加快海洋科学技术研究

    大力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依托各类科技兴海平台,强化科技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公共服务功能。

    开展海洋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在浙科研机构加强海洋基本理论研究和基础学科建设,推进海洋科学与其它科学之间交叉研究。建立海洋长期生态观测站,开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人类活功对海洋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围绕海洋灾害、环境、生态、经济和权益问题,开展地震海啸预警技术、赤潮发生机理、海洋战略、区域海洋管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经济统计与核算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创新。

    开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在浙科研机构积极研发和应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海洋能利用技术、海洋新材料技术、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和高效增养殖技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监测、预报、保护、修复及海上污损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开发海啸、风暴潮、海岸带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突破保障海上生产安全、海洋食品安全、海洋生物安全等关键技术。

    开展重点海湾水动力和环境容量研究。大力推广乐清湾、三门湾水动力和环境承载力研究成果与经验,力争完成全省重要河口港湾水动力和环境容量基础研究工作。加强水动力和环境容量对海洋开发利用行为的约束性研究,综合评估涉海工程、船舶航运及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影响,为科学开发利用海洋提供依据。

    (三)发展海洋教育事业

    以在浙科研机构和海洋相关院校为依托,以海洋教育强省为目标,加快发展相关涉海院校,大力实施海洋科普计划,繁荣浙江海洋教育事业。

    加快发展涉海院校。鼓励浙江海洋院校特色化发展,支持浙江海洋学院创建大学,支持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宁波太学等在浙高校海洋教育队伍的发展壮大。加强涉海专业建设,建立完善的海洋专业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合作办学,根据院校和专业的自身特色,加强与全国优秀海洋院校、科研院所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提高涉海专业教育实力。

推进海洋科普事业。启动浙江海洋科普出版物工程,与相关出版集团合作,联合出版海洋研究丛书,编制海洋科普书籍、刊物、报纸。启动“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已有科技馆、文化馆适当增加海洋科普内容,鼓励各地新建一批海洋主题科技馆、文化馆。利用各种载体,结合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海洋文化名城建设,推进海洋科普活动,提升公民海洋意识。

    (四)繁荣海洋文化事业

    以海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为基础,以海洋文化旅游产业为突破口,加大海洋文化同各相关产业的互动融合,加快繁荣海洋文化事业。

    支持海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深入开展海洋文化资源的挖掘,形成系统的海洋文化资源保护库,将海洋文化资源分级分类加以保护。支持海洋民俗文化申请列入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创新海洋民俗文化传承与发展方式,运用影视、娱乐等多种形式创新再造海洋民俗文化。全面开展海洋文化名市、名县、名镇创建工作,大力促进海洋文化事业建设。

    发展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浙江海洋文化旅游大品牌,把浙江海洋建设成为旅游者体验中国海洋文化的大本营。以滨海城市为依托,加快建设宁波—舟山、温州—台州、杭州湾三大滨海旅游区,构建完善的海洋文化旅游目的地体系。努力挖掘历史文化旅游产品,积极开拓现代文化旅游产品,传承再造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构建完善的海洋文化旅游产品体系。以建设舟山群岛新区为契机,加大对海洋文化旅游开发的政策扶持力度,深化海洋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六、海洋执法监管

    深化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海洋执法体系,推进海洋综合执法,提高海洋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体制建设。推进执法体制与机制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建立由国家组织督导、省级统一协调,部门密切合作的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加强海洋监管日常巡航检查与多部门合作专项整治行动的结合,以涉海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活动,探索多部门、立体化联合执法的指挥体制,为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加强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海上执法协调机制、海上执法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开展海洋、环保、边防、海事、渔业等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探索建立统一行动、联合检查、共同取证,归口办案的海洋执法协作机制,推动执法力量、装备设施、信息情报等资源共字,提高海洋执法效率。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海洋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军事化标准严格海监队伍管理,提升海监队伍正规化管理水平。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法律、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海监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监察能力,努力建设一支装备精良、管理现代、反应迅速、执法高效、保障有力的海监执法队伍。

    (二)加强执法力度和设施建设

    加强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强化海域使用、海岛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的巡视监察和处置力度。建立日常执法查处制度,开展“海盾”、“碧海’’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海洋保护区、无居民海岛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入海排污、海上倾废、石油勘探开发的执法监察,切实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障海洋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海洋执法有关规定,强化海洋执法装备建设,加强海监执法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海监巡航保障基地建设,建造一批大吨位现代化的海监执法船艇,配置远程呼叫、无线遥控等先进的执法装备,为海洋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加强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卫星地面工作站和船载站、计算机骨干网络、监测实验中心、无线电通信指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执法监控指挥系统,实现对浙江省毗邻海域的动态监控,以及对海域内海洋行政执法行动的实时指挥监控,完善海洋执法检查数据库,为执法检查办案提供数据支持。

    七、海洋公共服务

    发展海洋公共服务事业,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海洋信息化、防灾减灾、环境监测预报、调查与测绘等基础性工作,提高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洋经济支撑服务能力,扩大海洋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海洋信息化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海洋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各类涉海调查成果,加快推进涵盖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科技管理等功能在内的海洋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到2015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专网全面联通。

    建设省级海洋与渔业数据中心,加强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有序推进海洋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促进海洋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为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公共服务等方面搭建信息交流与应用平台,全面提高全省海洋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提高海洋防灾减灾服务能力

    提高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三级海洋灾害应急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推进省、市、县三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增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提高海洋灾害风险评估能力。以明确涉海重大工程和围填海工程等重要区域的海洋灾害风险隐患为基础,开展沿海重点区域的风暴潮、海啸灾害区划和沿海海平面变化调查评估,编制灾害风险区划图和应急疏散图,重新核定重点岸段的警戒潮位,增强海洋灾害科学评估。

    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编制和实施《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初步建立以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预警网、信息服务网及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和风险区划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灾害防御体系。提高对风暴潮、海啸、赤潮及溢油漂移扩散等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整合海洋应急力量,建设海洋应急科技支撑平台,加强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灾害应急演练,强化海洋灾害后评估和恢复工作,提高科学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服务能力

   提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环境观测监测体系,建设由海洋站、志愿船、海上观测设施等组成的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监测平台,推进海洋通信网络的升级,实现海洋观测监测信息的实时接收与传输。形成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的海洋综合观测监测网。

    提升海洋环境预报能力。形成以省、市两级预报机构为主,县级海洋站为辅的海洋预报服务体系,建立风暴潮、赤潮、海啸、溢油等主要海洋灾害预警业务平台,提升海洋灾害精细化预警能力,提高预报精度和时效,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提升海洋环境和灾害信息服务能力。健全海洋环境和灾害信息发布制度,规范海洋环境和灾害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日常海洋预报、海洋环境质量公报通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完善信息发布渠道,建立覆盖全省沿海市、县,重点滨海旅游区、港口、渔港,海洋工程、涉海企事业单位等区域的信息快速分发系统,提升海洋环境和灾害预警报信息服务水平。

    (四)推进海洋调查与测绘

    加强海洋专项调查与测绘,深化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协助和配合国家继续开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综合调查,开展外大陆架海域、海洋安全通道和重要渔业资源区等综合调查。修订更新海洋基础数据,完善海洋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海洋基础调查比例尺逐步实现大比例尺化。

    (五)提高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和海洋通道安全保障,严格船舶检验、登记、签证制度,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加强危险货物管控、交通事故处置、海底障碍物清除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通信和导航系统,建成连续覆盖全省沿海海域的高频通信系统。完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更新改造沿海渔业无线电通信设施,实现网络化集群管理,加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设监管综合救助基地,完善专业救助设施,如强海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用,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与救助能力。

    (六)提高海洋经济支撑服务能力

    增强海洋事业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加强对涉海产业发展的指导,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引导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推动海洋产业向“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总体布局发展。

    实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加快实施和完善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方法和机制,全面开展沿海设区市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提高对海洋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为沿海产业发展、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八、重大工程

    为保障浙江海洋事业“十二五”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浙江海洋事业发展重点实施“海洋事业512工程”,即:涉及海洋事业发展的5大工程、12个项目。

    (一)海洋与海岛管理工程

    1、海洋与海岛管理项目

    开展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实施;实施海岛地名普查及岛碑设置,开展海岛资源调查,全面掌握海岛基本情况,建设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和遥感监视监测系统,实现海岛动态管理;实施海域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海域使用权证书网上申办,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在重要海域设置视频探头进行实时监控,对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实行全过程监视监测。

  2、海洋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项目

    按照建设一支“装备精良、管理现代、反应迅速、执法高效、保障有力”的海洋行政执法队伍要求。新建1500吨级维权执法专用海监船1艘,600吨级维权执法专用海监船4艘,海岛保护和管理执法艇9艘,海监执法专用车6辆,海监维权巡航保障基地一个。

    (二)海洋环境保护工程

    3、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立重点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和生态脆弱区监测体系。

    常规海洋环境监测及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面,在现有省市县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生态浮标系统配备、岸站接收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等建设。加强重点县级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增加监测站的人员和设备配置。启动建设重要功能海域环境质量自动在线监测,逐步增加海域环境监测站位点与监测要素,建立健全赤潮灾害与重大海洋污损的应急响应机制及跟踪监测,及时编制发布相关的监测评价结果,切实提高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成效的社会显示度。

    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面,要实施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站(中心)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在港口、码头、锚地和石油化工储运较为集中的嘉兴、宁波和舟山海域,组建一个浙北海域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浙北中心);在台州炼化一体化项目与大陈岛、温州大、小门岛等大石化储运基地,温州乐清湾两岸的大麦屿港区和温州乐清湾港区等港口、码头、锚地和石油化工储运较为集中浙南海域,组建一个浙南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浙南中心)。

    4、海洋污染防治项目

    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入海口配置在线自动监测设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对入港船舶压载水的排放监测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建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主要港口、海洋保护区、滨海旅游区、养殖区建立船舶污染物(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回收处理设置,配备回收船;实施海水生态养殖模式,重点建设围塘养殖污水初级处理、设施养殖用水和育苗用水预处理设备;加强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建设沿海乡镇垃圾收集处理设置,减少近岸海域海漂垃圾。

    (三)海洋防灾减灾工程

    5、海洋防灾减灾项目

    以加强海洋灾害防御非工程性措施为重点,着力推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服务、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等项目建设,提升科学防灾减灾决策水平,到2015年,初步建立涵盖海洋防灾减灾中心、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海洋灾害预警网、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海洋灾害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的全省海洋灾害防御体系;初步建立沿海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和应急设备库,新建一批溢油应急设备库,配置液体化学品泄漏处置设备,提高综合清除能力。

    海洋防灾减灾中心建设。主要开展海洋防灾减灾中心业务大楼、省级海啸预警中心和海洋环境监测及灾害预警报技术研究示范基地建设、省级海洋防灾减灾业务系统建设、省级海洋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建设和省级海洋灾害信息服务能力项目建设。

    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建设。包括7个海洋观测站、10个重点标准渔港配套建设海洋水文观测站、5个测波雷达站、35艘志愿船观测系统和28个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点。

    海洋灾害预警网建设。建立沿海精细化风暴潮、海啸、海浪、赤潮、溢油扩散和搜救保障等海洋灾害预警综合业务平台、配备万亿次/秒以上量级高性能计算系统、建设以泰山核电站和镇海炼化厂为重点保护目标的重大工程海洋灾害应急技术保障平台。

    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建设。建立省、市海洋灾害服务信息制作平台和全省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分发系统,建设全省海洋数据传输专用网络。

    海洋灾害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建设。建立浙江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省、市、县三级海洋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建设。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建设。开展全省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及海平面变化调查与评估、重新开展重点岸段的警戒潮位核定、开展沿海重点区域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

    (四)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6、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项目

    对重点海湾、河口、滨海湿地、海岛,重要海洋渔业产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点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养殖海域、湿地和红树林等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新建省级以上海洋特别保护区(含海洋公园)5个,建立23个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区,积极开展重点港湾和滨海湿地的互花米草治理,到2015年,象山港、乐清湾等重点港湾40%以上的互花米草得到治理,50%以上的滨海湿地恢复生态功能。提高典型海域生态系统生态健康指数,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物种及海洋资源的保护体系,恢复海域生境。

    7、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资源状况的调查,确定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目标;开展重要海域海岛生态修复,重点实施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海域、海岛及具有特殊生态与景观价值的海岛保护,改善有居民海岛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重要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综合整治修复。

    8、“蓝色碳汇”项目

    在沿海开展贝藻类养殖、在滨海湿地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种植红树林,发挥贝藻类及植物生长过程的固碳作用。重点实施紫菜、海带、羊栖菜等海洋藻类和贻贝、牡蛎等海洋贝类养殖基地建设;在海洋牧场区增殖放流贝藻类资源;在浙南沿海发展红树林种植。

    9、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项目

    开展近海海域水生生物资源基础调查,摸清资源底数,重点建设省级以上增殖放流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牧场区各5个。

    以增殖放流区、海洋牧场区、人工鱼礁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为重点,开展大规模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50亿尾(粒、只)以上。开展增殖放流技术规范、跟踪调查及效果评估研究,开展科研探索性增殖放流研究,开展水生生物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实施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开展规模化、系统化、标准化海洋牧场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完善海洋牧场建设的体制机制。投放人工贝类增殖礁、海藻增殖礁等各类礁体50万空立方米;在海洋牧场示范区实施海藻增殖、移植,牧场型鱼类、贝类的增殖放流,筏式养殖等项目;开展海洋牧场示范区增殖技术、藻场修复与重建技术、海洋牧场生态容量及生物资源增殖密度、海洋牧场构建技术与模式等方面的研究。

    (五)海洋公共服务体系工程

    10、海洋信息化建设项目

    利用“数字海洋”信息框架基础,重点完善充实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海洋执法监察、海洋科技管理等功能在内的浙江省海洋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的基础网络,建设省、市、县三级海洋数据中心和信息平台,搭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高清视频系统。建立完善的浙江“数字海洋”体系,与国家“数字海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11、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项目

    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全面实施沿海7个市级(杭州、宁波、舟山、嘉兴、绍兴、台州、温州)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对海洋主要产业的部分企业经济指标数据实行网上月报动态监测,全面开展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统计监测,提高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

    12、海洋社会科学文化研究项目

    开展海洋管理、海洋产业经济、海洋法学等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支持海洋海岛历史文物遗迹发掘考察研究和海洋博物馆建设、支持对外及地区间海洋社会科学文化及海洋经济交流合作;举办各类以海洋为主题的海洋宣传日、海洋科普、海洋文化节、海洋论坛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会展等多种形式,开展爱海洋宣传,增强国民的海洋意识。

九、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海洋事业战略地位的认识

    大力宣传浙江海洋事业建设成就,努力提高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运用评优评先、树立榜样、惩治违法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对海洋事业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海洋意识。构筑多元化的海洋与渔业生态文化宣传平台,特别是“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海洋与渔业专题会展、海洋科普教育基地、海洋公园等,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海洋事业发展的关注度。

    (二)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海洋事业服务的能力

    建立海洋综合管理的高层次协调机制,强化涉海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进涉海部门间合作协调制度的建设,形成海洋管理的合力;建立和完善涉海行业协会及自治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自治组织在处理海洋相关事务中的协调作用和自我监管作用;支持成立海洋环境保护组织、海岛保护组织、海洋动物保护组织等相关民间团体,鼓励民间团体参与对海洋事务的监督,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补充。

    (三)加大投入力度增强海洋事业资金保障能力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海洋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海岛海岸带修复、海监装备能力建设、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海洋科研、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的支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海洋事业建设。加大对海洋事业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运用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涉海规费支持海洋事业发展。

    (四)实施人才战略提高海洋事业的科技支撑能力

    创新干部选拔制度,构建人才激励机制,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海洋人才队伍,提高全省海洋事业管理效率和水平。编制实施全省海洋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规划,重点实施海洋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引进年度行动计划。加强国内外人才交流合作,实施“海洋人才引进基地”建设,强化海洋科研、技术、教育和管理力量,重点支持涉海院校、海洋科研机构、领军企业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及高端管理人才。实施涉海一线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强化从业资格认证,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海洋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积极完善涉海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性配套制度建设,重点推进海域使用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海洋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立法进程。全面推进海洋管理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海洋行政许可制度,深化海洋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强化海洋依法行政监督。深入开展海洋普法活动,加大涉海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建立与广电、互联网等媒体有效合作的机制,创新法律法规宣传模式,推进法律法规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为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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