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于2010-2011年开展我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现将《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五日
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
我省海洋功能区划规划从2004年5月20日实施至今已有6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海域,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求(试行)〉的通知》(海管字〔2009〕88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注重海岸和近海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提高海洋资源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开展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要充分考虑海域自然固有的特性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尊重自然规律,以海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确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为海洋开发活动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从管理源头上落实科学管海、科学用海的总体要求。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按照国家和我省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科学划分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区,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用海,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促使海洋产业用海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安全。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区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海域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作用的原则,科学选划港口航运区,切实保障国家和地区重要港口特别是新建深水泊位和航道项目的用海需求。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划分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功能区。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军地在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鉴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军事用海的需要,限制进入军事区及在军事区内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三、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
(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求(试行)〉的通知》(海管字〔2009〕88号)。
(六)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八)《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人大2008年7月31日修订,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四、重点工作
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科学划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基本功能是指海洋自然具有的最佳开发利用功能,其它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均不能对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基本功能区包括:农渔业区、工业与城镇建设区、港口航运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
(一)合理确定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
修编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确定全省海洋发展定位,提出至2020年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要按照保障科学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满足传统渔民用海需求、提升海域资源价值、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重点海域的空间范围、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开发重点。
(二)科学划分海岸基本功能区。
要在详细摸清海岸类型、位置、长度、水深、地形地貌、生态、水动力条件等自然和环境状况基础上,科学划分海岸基本功能区。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划分,要注意做好与沿海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科学划分近海基本功能区。
要在详细分析近海资源环境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划分近海基本功能区。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划分应当综合协调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军事用海保障及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
(四)制定实施区划的具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管理措施,建立海洋功能区划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五、规划时限
2010年至2020年。
六、实施步骤
(一)2010年7月-12月,全面开展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并按进度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同步推进。
1.开展实施评价,制定修编方案。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评价,总结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价结果,组织制定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方案,经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
2.组织技术单位,开展修编工作。
由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组依据经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的修编方案,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修编工作中,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开展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
(二)2011年1月-6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评审和成果审查报批。
1.广泛征求意见。
我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完成后,要广泛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政府、军事机关等单位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充分吸取有关意见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评审稿。
2.开展专家评审。
我省海洋功能评审工作在国家海洋局的主持下开展,评审专家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家、国家和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组的部分委员。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
3.审查报批。
我省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具体程序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执行。
七、组织机构
(一) 成立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修编工作,负责研究解决修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陈 成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韩 勇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中社 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成 员:朱允山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 耀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巡视员
王宏良 省农业厅副厅长
周子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
唐卓贤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业侨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宋 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刘保锋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倪陈兴 省林业局副局长
张 捷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
蔺 赞 海南测绘局副巡视员
谈泰山 海南省军区副参谋长
王文聪 海军榆林基地副参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修编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主 任:赵中社(兼) 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成 员:李正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罗 健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陈文河 省农业厅
林 莹 省工业和信息厅
陈 芬 省财政厅
韩艺师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刘钊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姚建勇 省交通运输厅
潘建纲 省海洋与渔业厅
林 卫 省林业局
谢春富 海南海事局
胡兴树 海南测绘局
邵长斌 海军榆林基地
刘 阳 海南省军区
(二)成立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技术组,负责区划修编的技术指导工作。
组 长:杨冠雄 研究员 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李向民 研究员 海南省水产研究所所长
陈扬乐 教 授 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副
院长
云 光 高级工程师 海南省港口航道
管理局总工程师
李文欢 高级工程师 海南省海洋监
预报中心
梁海燕 高级工程师 国家海洋局海
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副主任
赵书轩 高级工程师 国家测绘局海南 测绘信息中心主任
邢 巧 高级工程师 海南省环境科学
院室主任
李桂海 博 士 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
研究院副院长
(三)成立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组,具体承担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由具有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单位资质认证的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由该院院长王道儒任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组组长,张本教授任副组长。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全力以赴做好修编工作。
(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修编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