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海岛管理与保护立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8-05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梅 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王 璐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大的岛国,除独占整个澳洲大陆外,还管辖着位于海外的诺福克群岛等岛屿。澳大利亚的国民经济、政治等对海岛依赖程度较高,其中海岛旅游业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的黄金产业和无形出口业。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岛,澳大利亚采取了海岛专门立法的方式,先后颁布了 《劳德哈伍岛法》 《诺福克岛保护计划方案》及 《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等法律,为各海岛的保护与管理有针对性地提供制度支持。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对一些具有珍稀物种且生态比较脆弱的岛屿制定了专门的岛屿管理计划,例如 《罗切内斯特岛管理计划》等。总之,澳大利亚在海岛立法上采取了海岛保护优先的立法模式,与我国 《海岛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以 《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为例,我们可以认识澳大利亚海岛立法的特点。大堡礁位于澳大利亚东北部昆士兰州对岸,属昆士兰州管辖范围之内,是澳大利亚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虽然大堡礁为澳大利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大堡礁生态恶化也日益加重,面临渔业资源枯竭、大量珊瑚礁濒临死亡以及近岸海域污染等挑战。在此背景下,一部针对大堡礁的海岛立法——《大堡礁海洋公园法》应运而生,其内容就是要将大堡礁建立成海洋公园,以期达到保护大堡礁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及世界自然遗产的目的。

    《大堡礁海洋公园法》于1975年制定,经过1990年、2004年两次修改,逐渐趋于完备。该法共分为12部分,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章节主要有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机构的建立、职权、违法行为及处罚和强制引航。大堡礁海洋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由1名全职主席、2名~4名其他非全职成员组成。成员全部由总督任命,其中1名非全职成员可以由昆士兰州政府任命。在所有成员中,需有1名熟悉大堡礁事务的本地人、1名熟悉管理机构运行的人员以及1名具有大堡礁海洋公园旅游业相关经验的人员。海洋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海洋公园分区规划和管理计划,向部长提出针对海洋公园维护和发展的建议,自己进行或者协助科研机构进行针对大堡礁的调查研究等。联邦政府和昆士兰州政府为海洋公园的正常运作提供财政支持。

    《大堡礁海洋公园法》对违法行为量刑和罚款的规定均较重。该法将人们在大堡礁区域内的活动划分了3个区域,分别是大堡礁区域、海洋公园范围内以及海洋公园未经划分区域。针对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海洋公园范围内禁止未经通知进入该区域、商业捕鱼活动以及倾倒垃圾等行为,海洋公园未经划分区域禁止建造或者拆除浮桥、通道、停泊设施等,大堡礁区域内禁止采矿及地质开采等一切活动。尽管该法严厉的处罚引起了全世界各国船东的指责和抗议,但是其确实在保护大堡礁海洋环境不受干扰和污染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2000年11月,一艘满载原油和危险品的马来西亚货船在距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海港城市凯恩斯东部50公里处搁浅,这引发了澳大利亚政府对大堡礁环境和安全的担忧。澳大利亚政府随即对 《大堡礁海洋公园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强制引航章节。强制引航规定,船只在通过大堡礁地区时必须要有当地引航员引航,如果无引航员而进入该强制引航领域,船长和船主都要被判处有罪并且要被处以数额不菲的罚款。另外船只通过大堡礁领域时,必须提前修改其航线,以确保与大堡礁保持安全距离。

    除了像大堡礁这样的无人居住海岛外,澳大利亚还拥有数个海外领地——亚什摩及卡地尔群岛、圣诞岛、科科斯群岛、珊瑚海群岛、贺得及麦唐纳群岛、诺福克岛等。其中有人居住的主要是诺福克岛以及位于印度洋的圣诞岛和科科斯岛。

    为了便于对这些岛屿进行管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针对每个岛屿制定了不同法案。同时,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还就海外领地适用的法律体制进行了解释。澳大利亚海外领地适用三权分立原则,分别设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在行政权行使方面,各岛基本相同,由澳大利亚总督任命的行政长官是各岛的政府高级官员,行使管理岛内事务的权力,由民选产生的委员会协助行政长官管理岛内事务。在立法方面,海外领地适用的法律体制是澳大利亚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法律的结合。仅诺福克岛设有立法会议,可以制定有关和平、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印度洋两岛主要适用西澳大利亚州的法律体系。在司法权运行方面,诺福克岛设有高等法院和小治安裁判法庭,其上诉权属联邦法院。印度洋两岛的司法审判权则由西澳大利亚州法院行使,适用西澳大利亚州的诉讼程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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