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6个重要时刻
来源:搜狐网 更新时间:2011-11-16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 2003年7月,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联合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实施,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允许个人、机构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开发利用,租期最长50年。除了炸岛、实体坝连岛工程等严重改变海岛属性,以及采挖砂石、整体利用等项目,其他项目用岛由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此后,浙江舟山、宁波、台州、温州等地纷纷打出“无人岛资源牌”。

  ● 2005年1月1日,宁波制订《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是国内首个有关无人岛开发使用的地方法规。

  ● 2005年4月,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明确今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应向县级政府申请,经市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将无人岛开发利用审批权由县级提升到省级。

  ● 2007年8月,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涉及“暂停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建立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由此,浙江的无人岛开发从喧哗归于沉寂。

  ● 2010年3月,《海岛保护法》实施,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须报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缴纳海岛使用金,取得海岛使用权。今年4月,国家海洋局公布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

  ● 2011年11月8日,国内首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花落”宁波市象山县旦门山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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