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海洋报 更新时间:2011-08-31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本着服务沿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节约集约用海的原则,依法行政,从严高效地审核各类用海项目,先后上报国务院批准了上海洋山港、河北省曹妃甸首钢搬迁、辽宁省红沿河核电等近130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有效地保证了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充分发挥了海域空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持作用。

全国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成绩斐然

    海域权属管理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是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和审查的重要用海项目类型。为贯彻落实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特别是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审查工作,国家海洋局早在2002年就成立了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先后出台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受理、论证评审、审核报批、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并建立完善了协调督办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提升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底,国务院共批准了123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累计批准用海面积401.7余平方公里。其中,交通运输用海62项、工业用海52项、其他用海9项。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分布省份来看,广东省最多,达到28个,占全部数量的31%。

“十二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需求将持续高涨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作出了“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未来5年将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必将带来新一轮海洋开发利用的热潮。根据需求预测分析,未来5年内,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需求将持续高涨,尤其是工业和交通运输用海项目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多。“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并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各类资源保障程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现阶段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海域、海岸线等空间资源的稀缺性将进一步加剧,海域管理的统筹协调任务将进一步增加。

保障用海需求,推进海域资源节约与利用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家重大建设用海管理要紧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大力保障用海需求的同时,加大力度,推进海域资源的节约利用,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发挥计划调节作用,落实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2011年是围填海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第二年,计划调节作用将逐步显现。在围填海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区域发展规划,对重点地区的用海需求给予适当支持,同时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的用海需求,对高耗能、产能过剩、国家限制类等项目的用海需求进行抑制,全面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和质量。按照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提升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民众服务的意识,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有效,从单纯的行政审批向综合协调、保障服务方向转变。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提升资源管控能力。在保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的同时,本着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合理性和平面设计的审查,精细管理,在全面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上下功夫、见成效;制定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标准,抬高单位面积用海投资强度门槛,提高节约用海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四是深化专项管理,实行差别化管理政策。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在相关部门组织的核安全规划批准前,暂停审批核电项目(包括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适当扩大涉海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用海供给;进一步紧缩港口、钢铁、石化、船舶制造等产能过剩项目的用海供给;鼓励推广海上风电深水离岸布局,综合协调风电与其他涉海行业的用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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