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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叶古村保护管理规定
   (2012-09-07)    来源:
 
  

 

新叶古村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叶古村的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我市文物、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建德新叶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新叶古村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外围控制区。古村区域内建筑、文物、环境,以及古村落群所属的山脉、水库、溪流及田地所占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核心保护区范围:即由新兰公路、檀儒公路和两条内溪所包围的区域,面积约11公顷

外围控制区保护范围:东、南至环村公路,西至檀儒公路以西100之内(玉华山山脚),北至新兰公路以北200(道峰山山脚),以及环村公路以东现状外宅少量居住用地,新兰公路北的檀儒公路两侧至山脚的用地,总面积30.36公顷

第四条 核心保护区管理要求:

1)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改造为主,建设内容应服从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的整体风貌相协调,规模较大的修建活动应经过专家评审。

2)除少数公厕外,区域内不得新插建任何新建筑物,对近年新建的不符合传统风貌特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改造、搬迁或拆除;对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应拆除或降低建筑高度。新建住宅一律在核心保护区外围的新区内安置;占用重要的古厅堂建筑作为居住用房的住户应逐步迁出,恢复原来的功能或改为展览、陈列功能而得到有效利用。

3)修补并严格保护本区内的石板或卵石、碎石道路,不得使用水泥;原有架空电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的杆线应预予取消,尽量减少对景观的干扰。

4)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限期治理。

第五条外围控制区保护要求:

1)现存老建筑外观不允许拆改,不得再建造新房。

2)保护核心保护区与外围环境之间合理的空间过渡景观。

3)整治场地和环境,重点整治新建农居,对严重影响景观和布局的,坚决予以拆除。

4)新建住宅严格按新区规划布局建设,采用传统民居形式与现代居住空间相结合。

第六条新叶古村保护区建筑高度控制划分为四个区:禁建区、3控制区、5.4控制区和8.5控制区。具体范围和控制要求如下:

禁建区:即划定为河渠保护绿化带、公共绿地和规划环村公路西北部围绕西山祠堂、抟云塔周围的大片农田,以及玉泉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除了现状古建筑外,禁止在该区中新建建筑物。

3控制区:即南塘对面道峰山视廊范围内约1公顷的公共绿地。该范围内可以设置檐口高度低于3的一些休憩类建筑,但具体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并经过规划建设和文物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5.4控制区:包括核心保护区11公顷用地及外围西至玉华山、南至禁建区,北部新兰公路北段的檀儒公路两侧至山脚的建设用地。建筑不得高于两层,檐口高度不超过5.4,且不得高于周围古建筑的高度、建筑风格、体量应取得与周围古建筑群环境的协调;

8.5控制区:主要为村东部和东北部的新区。建筑控制在三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5,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要经过规划管理与文物保护部门具体论证,并要保证整体景观错落有致。

第七条新叶古村建筑外部形态控制和视线走廊的保护应严格按保护规划进行整治和保护恢复。具体要求如下:

建筑外部形态控制:新建建筑应以黑、白、灰为主色调,禁止使用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现有建筑色调与传统色彩基调相冲突的要逐步进行整治。改造后的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建筑要控制体量宜小不宜大,并尽可能采用具有浙西民居乡土地方特色的建筑语言和符号。果皮箱、垃圾桶、公厕、路灯、商店招牌等小品的形式应具有地方特色。

视线走廊的保护:

有序堂(南塘)——道峰山对景。以有序堂北门为视线起点,西以现沟渠为界,东至有序堂与东南山脚的连线,包括南塘,拆除有碍视线通廊的建筑,并少量设置檐口高度低于3的休憩类建筑,以绿地为主衬托道峰山脚的开阔与纯净。

四方塘——抟云塔、文昌阁对景。以四方塘北岸为视线起点,与抟云塔、文昌阁建筑群外围建筑控制地带的连线,所有影响通视效果的近代建筑一律拆除,恢复田园风光衬托的历史建筑群风貌。

抟云塔——天门视景通廊。保护该视廊的纯净与和谐,要求视廊范围内与历史建筑不协调的建筑必须拆除或整治。

 第十条  管委会必须对新叶古村内古建民宅和文物进行结构散件登记存档(包括结构木雕、石雕、牌匾、桌椅、床凳、橱、条桌等)。
   
第十一条   在古村保护区内,下列行为必须报管委会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报请省文物保护单位同意,并严格按照《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建德新叶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相关法规、行政规章执行。
   
(一) 古民居建筑的大、中、小修缮和保养。
   
(二) 古建筑、人文景观的恢复。
   
(三) 古街店面、门面改造,外部装饰及招牌广告制作。
   
(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及绿化的施工养护。
   
(五) 居民现住房屋的翻、扩、改、修建。
   
(六) 基础设施的施工及维修。
   
(七) 空地新建。
   
(八) 古村三线(电话、电视、电线)等各种线路的架设与安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古建筑及其附属物进行翻、扩、改、修建,或在空地新建建筑,须向管委会递交申请报告,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批准。古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修缮,应严格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以及《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要求,体现原貌。

所有视线内新房屋的改造,应与明、清建筑格局相协调,运用古建技术,使用马头墙、坡屋顶、青灰砖等古建材料进行仿古改造。

在古村保护区内,古街店面的门面改造,外部装饰及招牌广告制作,必须报管委会审批同意,且不得破坏古村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新叶古村保护区内所有可移动文物(如桌椅、床凳、宗谱等)、不可移动文物(如古建筑、碾盘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损毁、拆除和修缮。
   
第十四条   新叶古村保护区内应完善消防设施。消防紧急疏散场地不得堆放杂物、新建建筑和改作他用。凡古建筑内不得乱堆放柴草等易燃物,居住在古建筑内的居民必须注意用火安全,厨房水缸应24小时储水,老屋天井有水缸者除蓄水防火外不得挪作它用。砖木结构和住宅安装电线路时除注重美观外应多考虑漏电防燃。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应按布局和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建德新叶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古建筑的修缮、保护和安全管理,并接受市政府的监督检查。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与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   新叶村村民委员会必须按其行政职权范围建立一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国土、文物、建设、风景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建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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